西双版纳商品交易所客户管理暂行办法 |
时间:2017-05-04 文章来源:西双版纳商品交易所 |
西双版纳商品交易所客户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西双版纳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行为,实现持续稳健的交易发展,方便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充分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客户是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进行现货交易的个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条 客户从事与交易所相关的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本办法。 第二章 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客户享有以下权利: (一) 享有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关服务; (二) 获得交易所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三) 对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条 客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遵守交易所各项规定并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 (三) 按交易所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四) 承诺并确保其向交易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客户申请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客户的个人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第六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客户的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合法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三) 承认、接受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与规定; 第七条 申请成为客户的个人申请人应当向交易所客户资格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客户资格申请书面材料: 第八条 申请成为客户的机构申请人应当向交易所客户资格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客户资格申请书面材料: 备注:以上材料均需复印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向交易所合作管理部提交所需的书面材料; (二)交易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 (三)通过初审的机构申请人,由交易所决定是否需要对其进行实地复审。对于需要实地复审的单位,交易所将向其发送实地复审通知。 第四章 客户管理 第十条 机构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供以下书面报告: (一) 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 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 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 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机构处罚; (六) 其他交易所要求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机构客户资格作为客户与交易所合作的基础条件,任何客户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个人或机构转让、出租其资格或以任何方式将客户相关业务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 第五章 客户资格的终止 第十二条 客户申请终止客户资格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一)终止客户资格的书面申请(机构需加盖公章); (二)交易所确认其相关业务资格已终止的确认书;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机构客户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撤销其客户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出租、出借客户资格,或将客户相关业务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第十四条 客户资格终止后,任何人以该客户名义从事的任何行为的一切责任均由其自行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交易所有权对客户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执行交易所各项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客户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交易所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对客户进行处罚: (一) 口头警告; (二) 书面通报; (三) 取消客户资格。 (四)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 交易所有权将客户处罚情况在其网站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西双版纳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西双版纳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网址www.xsme.com)公布后于本办法列明之日起实施。 |